【案例】
A县零售户赵先生在乡镇商业街经营一家烟酒便利超市。为吸引顾客,扩大销售业绩,其在超市门口安装了一台自动售货机,销售的商品除了零食饮料外,还有几个牌号的卷烟。近日,当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赵先生的经营场所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过后告知赵先生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并在调查审批后对赵先生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对此,赵先生颇为不解,认为其持证销售自己的卷烟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因此,赵先生在自家超市门口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赵先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综上所述,持证人赵先生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的行为违犯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烟草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自动售货机属于无人值守销售,可能会为未成年人提供购买卷烟的渠道。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举措。在日常经营中,零售户应当引以为戒,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