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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超限量异地携带烟草制品“处罚在工作中的运用

2023年07月1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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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查获承运人超过50条以上卷烟时,往往会依照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进行处罚。

但在烟草专卖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不法分子大批量运输卷烟的情况,而有些办案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认识不准确,往往会让不法分子逃避应用的惩罚,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阐述一下这两条法律适用的情形。

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从甲县购买了100条卷烟准备运往乙县贩卖,在途径丙县的时候被丙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截获。田某和王某各自承认50条卷烟是属于自己的,自己不构成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显然这两人是懂法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没有具体规定携带卷烟多少条构成无证运输,但是国务院发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田某和胡某认为自己携带的卷烟数量不超过50条,行为也不违法不应该受到处罚。

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限制携带数量就是为了避免卷烟的非法流通冲击卷烟的管理市场,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50条限量就会构成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如果从法条上来看似乎二人都不违法,但是这明显于当初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是不法分子借机钻了法律的空子。对此我认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异地携带卷烟的“携带”应该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卷烟的所有和卷烟的占有两种形态。

在本案中车主田某驾驶的车辆运输的100条卷烟不仅仅对自己的50条卷烟属于所有还同时对胡某的50条卷烟属于占有状态,此时在物理空间上田某车上包括自有的50条卷烟还有占有胡某的50条卷烟,已经超过国务院 关于异地携带卷烟数量的有关规定,行为已经违法了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构成超限量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即“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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