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2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正式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事项列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751项,成为国家烟草专卖局13项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以及卷烟计划管理实践。在制订过程中,还参考了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6条。其中第1-3条为总则条款,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机关、申请许可的条件等;第3-13条为实施程序条款,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的一般性规定,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对申请的提出、受理、审批以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规定;第14条为监管条款,主要包括对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15-16条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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