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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瑞金烟草零售出新规

2021年04月23日 来源:瑞金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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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瑞金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瑞金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七)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易溶解、易挥发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十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与中小学进出通道口距离50米以下范围内、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10米以下范围内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党政机关内部;

(十五)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七)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般区域新增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一类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20米以上;

(二)二类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30米以上。

第七条 下列区域的新增零售点除符合所在区域布局标准外,还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二类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村,每个村民小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不含临街店铺)的零售点可设置2个;

(三)旅游景区内的零售点可设置2个;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五)县级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含售票厅、候车厅、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可设置2个零售点。

以上区域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规定数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的,可适当放宽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瑞金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第六条、第七条限制;

(二)单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具有4个以上相连贯通经营店面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店,不受第六条、第七条限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放宽限制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中“距离”是指拟申请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之间行人可通行最短距离。以拟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相距最近出入口或进出通道口边缘为测量起止点,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类区域”是指206国道、七彩大道、896乡道所包围区域及瑞金市经济开发区所覆盖范围和各乡镇圩场所覆盖行政村;“二类区域”是指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瑞金市行政辖区。

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城乡规划及经济发展等情况,对“一类区域”、“二类区域”的范围适时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区域面积,不包括办公区、厨房、员工操作室、相对独立的仓储等消费者无法进入的辅助设施区域面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村”是指依法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村一级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实行保安执勤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盘查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核查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瑞金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瑞金市烟草专卖局将根据本规定的实施情况,结合辖区实际,适时对本规定内容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的《瑞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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