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为自己吸食、收藏或馈赠亲友,多次从瑞士网站和境外网友处订购雪茄,并以拆分包裹、更改国内收货地址的方式,通过个人邮寄渠道进境,并委托谢某在境内其他地方代为收取境外包裹并转寄至张某提供的地址。
经海关计核,被告人张某通过此种方式走私雪茄所涉及的偷逃税款数额为人民币223379.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将涉案雪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进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综合考虑张某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判处张某缓刑,并处罚金。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李小梅:
在本案中,张某从境外购买的雪茄主要是为了自己吸食或馈赠亲属,并没有在国内进行销售牟利,为何也会涉嫌走私犯罪?这其中的答案就是张某购买的雪茄并不符合个人物品的性质,不能用个人物品的方式申报进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因此,对于个人物品应满足“自用”、“合理数量”的条件。在本案中,虽然张某从境外购买雪茄的行为符合自用的条件,但却不符合“合理数量”的条件,不符合个人物品的条件,如其是以个人物品申报进境,涉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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