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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烟税制度的演进与完善(二)

2021年03月15日 来源:《中国烟草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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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物税与商品流通税并行时期。1953年,经当时财经委员会报政务院批准,发出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这次修正有几项重大变动:

  (1)卷烟作为原货物税的重点品目,又是由国家全部控制的产品,划分为征收商品流通税,税率也适当调整,甲乙丙丁级卷烟税率分别为66%、64%、62%、60%。实行货物税时期,以市场价格为主,到了商货二税并行时期,则变为以国营批价为主了。当时规定,凡是本国产制内销或从国外进口的卷烟,以产地国营商业机构批发牌价计税,出口卷烟按离岸价格计税。雪茄烟和烟丝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无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者,需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核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为了贯彻“公私营企业分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对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财委核定调拨价格的产品,如果按照统一调拨计划调拨给国营工、商部门和国家使用部门,或者经计委批准按调拨价格拨售给公私合营企业的,可以调拨价格计税;如果售与私营企业,或者由私营企业生产并售与除国家工业部门和国家使用部门以外的部门、单位,仍以批发牌价计税。这个规定使得同一种产品,从销售来讲,由于税率是同一的,私营企业以批发价格计税,税负重,而国营企业以调拨价格计税,税负轻;从购入来讲,国营企业购入价格低,私营企业购入价格高,导致产品成本水平的不同,起到了限制私营工商业、发展壮大国营经济的作用。

  (2)雪茄烟继续征收货物税,但改进了计税依据,将原来按完税价格改为按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货物的实际售价计征货物税,即将原来完税价格不包含税款计税改为商业批发牌价包含税款计税,由价外税改为价内税。把不与销售价格相联系的从价计税改为以销售价格为依据的从价计税,使货物税具有了后来销售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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