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处于分散状态,情况又不同,对烟类产品的征税上有很大的差别。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烤烟种植面积逐年扩大,并开辟了新烟区,促进了卷烟工业的发展。根据当地的形势,对烟类产品的征税制度进行统一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烟税制度的演进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7年。解放初期,连年战争给经济带来了严重破坏,稳定物价、安定社会秩序、解决财政支出急需的任务便落到了税收身上。这一阶段又分为货物税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行两个时期。
(一)货物税时期。为了使税制适应当时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需要,1949年11月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货物税暂行条例》,条例对烟类产品工业环节税收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凡是从事产制、购运和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货物税的纳税人。纳税单位包括公营企业、合作社、外贸企业、私营企业等。当时将卷烟分为纸烟(包括机制、半机制、手工制纸烟)和雪茄烟两种,其中纸烟作为限制生产的高税率产品,按市场批价或厂价分甲、乙、丙、丁四级核税,其分级计税标准由中央税务总局公告实施。其税率为:机制、半机制甲级纸烟为120%,手工制乙、丙、丁级纸烟分别为110%、100%、90%;雪茄烟为100%。
为了限制进口纸烟,对国外输入的纸烟,按甲级烟税率(120%)征税。从当时税收的负担情况来看,烟类产品适用高税率,实行从价征税办法,应纳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内,即实行价外征收制。卷烟的应税货物完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是如厂商有公告的牌价,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则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可依当日牌价计征货物税;二是政府卷烟采取统购统销的,以统销或统购价格核征税款;三是在无准确牌价的情况下,可以先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如果没有卷烟市场批价可依据,也可以根据厂商自报批价核税或参照邻区及当时同类货物批价评定。为了限制私商粗制滥造,1952年2月,税务总局规定了卷烟核税的最低价格标准,当时每箱卷烟最低价格标准为160万元,全国统一执行,1952年7月税务总局又将标准调低为每箱150万元。
货物税时期还规定,凡是已纳货物税的卷烟产品,行销全国,不得对该货物重复征税。由于卷烟是高税率产品,也是财政的一大来源,当时曾对卷烟企业实行驻厂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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