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是S市的个体户,持有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他分批次从网上批发“奶茶杯”“流体熊”“大彩泡”等成品电子烟,并在店铺和社交平台上进行售卖。2024年1月,S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警方,对张某的库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非烟草口味的调味电子烟。经过该省烟草质量检查站检测鉴定,该批次电子烟在防泄漏和启动保护等方面均不符合电子烟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伪劣电子烟产品。
经查明,张某累计销售该类非国标电子烟金额达22万元。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张某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明知批发的电子烟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伪劣电子烟,并在店内销售,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罪名成立,张某可能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提示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请务必守法经营,切勿心存侥幸心理。广大消费者需注意,非烟草口味的调味电子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添加的各类香料有害健康,切勿尝试非烟草口味的调味电子烟。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