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三亚首例因销售伪劣电子烟而被判刑的案件。
2023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无证向郭某某销售电子烟烟弹,销售金额共计60200元。经鉴定,扣押的电子烟烟弹为伪劣电子烟。2023年9月15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依照上述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子烟才能销售。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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