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正式生效后,大部分既存电子企业专卖许可证已办结。
自10月1日后,电子烟专卖许可证新申请,存在两种典型情况:
第一:10月1日前递交申请但没有获得电子烟专卖许可证的;
第二:原无生产经营实体,拟新申请电子烟专卖许可证的;
针对这两种情况,结合国家局已发布的政策,关于新申请电子烟专卖许可证,申请人仍存在诸多疑惑,本文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电子烟生产相关企业新申请问题进行分析,以供企业参考。
1.既存未通过电子烟专卖许可证的相关生产企业复议、申请许可证问题分析
1.10月1日前未通专卖许可证企业的主要原因分析
全球电子烟合规治理是大趋势,国内电子烟监管政策出台,客观上来说,能够走在世界前列,和中国电子烟产业规模是分不开的,也得益于中国烟草监管的丰富经验和扎实的基础设施。
从监管目的来看,《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控新增产能,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保持产业集中度处于合理水平,引导不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有序退出。
关键词:严控新增产能,市场导向需求,企业有序退出。
因此,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很难对历史既存企业等量审批通过专卖许可证,否则就失去了监管、宏观调控的意义。矛盾点:国际市场需求增长,已核准产能不能满足,部分有实际出口需求的企业未获专卖许可证;后期逐步被已经获证企业申请“增量”所消化,对产业整体质量升级有积极作用。平衡点:没有获证既存生产企业是去还是留,出口需求、地方经济与就业、固定资产损失如何平衡。监管的导向是控量提质,现有监管政策包括布局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兼并重组已能够对市场和资源、就业等再次平衡,如既存申报企业都能获证,那便不符合总体布局产业调整的要求。
2.未获许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2.1 大部分规模体量较小,或者管理、生产制造能力弱,所提交的订单数据与财税相关证明材料不完整;
2.2 部份企业对政策规则和趋势预判不足,一部分电子烟企业误解专卖监管政策对出口影响,导致申报文件瑕疵较多,部分企业后期匆忙申报材料,不规范申报导致不符合审批的情况因素较多,申请但未通过审批的企业,烟草专卖行政部门都指出了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给了复议申请机会。
2.3.合规整改与行政复议
对于不予受理专卖许可证的部分企业,现仍在积极争取复议,但笔者研究了多家企业的不通过理由,除了消防、生产条件、环保等这类问题外,实质性的关于生产能力、销售数据等与产能,质量管控水平相关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质量仍显不足。所以,即便补上了部分问题已经整改的相关材料,仍有可能无法通过专卖行政许可。
建议申请复议的企业,要尽快熟悉烟草专卖行政审批复议、行政诉讼等流程,通过重新提报较为规范的申报资料,积极争取机会。
2.原无生产经营实体 拟新申请电子烟专卖许可证流程分析
1.先开展前置审批还是工商登记《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获得相关立项批准。”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明确“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在《烟草专卖条例》中明确电子烟“参照”卷烟管理,采取许可证准入管理的要求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取得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以及工商登记的要求可知,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属于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因此,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先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投资许可审批。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的通知》第七条,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1.有与电子烟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2.有电子烟生产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2.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2.4.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申请设立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电子烟委托经营的相关条件。
3.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路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向拟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明确了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目前,为更好的开展电子烟行业的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针对电子烟管理均设有专门的电子烟管理部门,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可向电子烟管理部门提出新设申请,经省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最终再由国家局进行审批。
4.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时限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过程中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此可知,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行政审批时限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场核查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时,需尽量按照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标准、规模、技术要求进行选址规划和建设,避免由于现场核查发现诸多问题而影响审批进度。
5.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具体操作路径
根据上述有关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论述,我们认为,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的具体路径应当是
拟投资主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省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签署意见→根据企业类型向项目所在地发改、工信部门相关申请规划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取得投资立项批复→开展工商登记注册→建设→现场核验→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投产。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申请时:由该企业投资主体向拟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由投资比例较大的一方向拟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投资主体层级及投资比例均相同的,可由各投资主体书面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方为申请人。
6.设立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在设立前需要结合行业总体发展布局,尽量选择产能规模与发展规划一致的设立场地。在选址的处理上,如选择适合电子烟企业的园区厂房,可考虑通过技术改造后投入使用,短期可节约成本。
如通过新拿地块新建场地厂房,则需要按照建设工程的程序,完成工程项目拿地、规划、选址、立项、建设程序,在设计建设时,还应结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产能、布局、安全要求,避免建设完成后改造升级给企业增加额外的成本。
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后,涉及烟碱、酒精、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及危化品目录指定的物质的,企业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后,根据审批级别需要到新设立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公安部门剧毒物品相关登记备案等。
各地政府和工业园区,对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引入政策,新设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多方考察后进行成本收益测算、法律风险评估等,最终选择适宜企业发展的商业区位和入场时点,并制定好审批建设计划,以确保新设项目完工后达到投入使用的标准和要求。
最后,提示拟投资电子烟行业的投资人,要注意研判电子烟监管政策及趋势,以本文所述原无生产经营实体,拟新申请电子烟专卖许可证,难度较大,但从监管政策面来看,采取合并、收购、入股方式做强电子烟企业,更符合监管的基本逻辑,也更容易达成商业目的,这和传统烟草企业从数量到质量发展路径相似。
我们将在下期中专题分析电子烟企业合并、收购、变更专卖许可证等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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