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金华日报消息,在前不久开展的电子烟广告集中治理行动中,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摸排,对某商场内两家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广告宣传牌上含有引导购买的文字性表述、模特手持电子烟配图、电子烟图片等违法宣传内容。
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2名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电子烟广告,共处罚款4万元。据悉,这是金华市首次对电子烟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今后持续强化电子烟广告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电子烟市场经营秩序。”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刘寿松说。去年11月10日,国务院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相关规定执行,并于今年5月正式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将电子烟广告宣传行为纳入烟草广告范畴,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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