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生产假冒电子烟案件生效,四名被告人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的罚金。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顺出资购买了位于广西梧州市藤县金鸡镇一综合市场的梧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后与被告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等人经营管理该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烟管、烟嘴、烟油等原材料,雇请工人生产电子烟。
2021年6月9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查处,查获假冒各类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4.9万余支,各类空烟杆9万余支、各类防伪码8.6万个以及用于生产电子香烟的烟油、烟嘴、金属环等各类工具一大批。
扣押的涉案物品
经鉴定,该公司非法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涉案总价值达4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四被告人制造侵权产品价值4660518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维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23日上午,该案扣押的伪劣电子烟成品、半成品、工具等,经仔细核验后从存放地直接运到梧州康恒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焚化炉内进行进行集中销毁。藤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汉北带队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烟草局来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身心健康安全,藤县人民法院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对该类案件从严从重从快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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