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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三个条件!存量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可以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2022年05月27日 来源:新消费前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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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管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陆续出台,国内电子烟市场体系将面临被重构的命运,电子烟市场经营主体仅包括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供应商)、电子烟批发企业和电子烟零售(连锁企业或个体),且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范围)(以下简称: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后监管时代的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模式将不复存在,那么是否意味着背后经营主体将被彻底淘汰出局,有没有其他出路?答案是不必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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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中规定:“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其中,提到了存量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也可以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但是要满足三个条件:

1、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国务院于2021年11月2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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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于2021年12月6日开通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通道,要求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于2021年12月6日-21日,按时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报送主体包括电子烟生产(含代工企业)、品牌持有、分销企业(含进口代理商)和电子烟零售店。产品信息报送主体包括境内生产并销售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进口代理商企业和出口代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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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可以理解为,目前没有持有从事卷烟、雪茄烟销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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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以上三个必备条件,存量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也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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