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2年5月,国内电子烟市场的监管政策及相关管理细则已经基本落地,而围绕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求和出口流程及盒包装、物流运输等业内企业关注的出口政策细节也有了说法。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第一点规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点规定: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注:不管是内销型生产企业还是出口型生产企业,凡是在国内从事电子烟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业务及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电子烟相关企业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出口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注: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结构设计、成分、风味、包装等,优先需要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果出口目的地国家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作为依据,应该符合国内的法规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三、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规定: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情况进行书面承诺。
注:一方面放宽对出口电子烟产品管理限制,背后的用意可以理解为鼓励出口。另一方面,对生产厂家的经营活动设定一定的约束条件,可以保障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安全质量。
四、出口电子烟产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无需开展技术审评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 第六点针对出口产品的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采取备案管理方式,无需开展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3.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承诺书。
注:仅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而不用技术审评,极大简化了出口电子烟产品的操作流程。
五、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并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并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注: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出于防止黑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违法电子烟产品销往国外,同时有助于对产品进行追溯。
六、优化电子烟产品出口、电子烟产品代加工等工作流程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优化电子烟产品出口、电子烟产品代加工等工作流程,提高对从事出口业务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的服务水平。
七、香港机场作为国内电子烟出口主要中转站的地位将逐步弱化,深圳机场有望替代
2022年4月30日起,香港《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禁止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禁令所称另类吸烟产品涵盖电子烟、加热烟产品、草本烟及其配件。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0港元和监禁六个月。
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将另类吸烟产品进口香港,包括当作包裹或货物运入,或由入境旅客携带入境。从香港国际机场过境而期间没有经过出入境检查的人士所携带的物品、航空转运货物,及一直留在飞机或船上的过境物品,可获豁免。而携带有关产品进入香港的旅客,不论产品的数量或是否供个人使用,均须向海关申报。
尽管该条例没有明确禁止电子烟出口转运服务的业务,但业内人士都明白以后的经转香港机场出口运输的手续会更加繁琐,产生的成本也会有所增加。长此以往,香港机场作为国内电子烟出口主要中转站的地位将逐步弱化,但并非没有可替代方案。目前,深圳机场正加快电子烟企业产品白名单的建立,推动简化电子烟产品出口运输检测流程,增加航空运输力,为电子烟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
注:不是说以后不能经过香港机场转运电子烟产品,而是手续会更繁琐、费用也会更高,效率也会更慢。相反,如果在深圳机场直接运输,手续不仅简便,费用也相对较低,效率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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