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指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非法烟草制品和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规定》强调,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烟(含电子烟)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标志应当清晰可见。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件;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告知当事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事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规定》指出,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通过发布通告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仍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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