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家烟草专卖局获悉,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外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公众关注的电子烟监管及国家标准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包括《电子烟管理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过渡期相关政策、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申请、产品技术审评申请、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线时间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涉及的主要内容、突出特点等。
《解答》中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监管主体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二是严格质量管控,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抽检抽测和追溯管理制度;三是实行销售渠道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有关经营活动纳入平台管理;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六是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措施,优化工作流程,服务好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烟出口。
《解答》中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过渡期内,2021年11月10日《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即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配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序开展电子烟监管工作。同时,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及配套政策等相衔接,继续执行过渡期内的相关要求: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暂不受理《决定》发布前既存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扩大生产能力的许可申请等(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解答》中提到,《电子烟》国家标准突出的特点,一是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二是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三是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经过充分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实验验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设定标准实施过渡期,在标准实施过渡期期间,电子烟生产企业要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同时,《解答》中提示,自2022年5月5日起,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可以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意向,再按照排期要求提交正式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存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自2022年6月15日起,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市场主体逐步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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