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严禁向未成年销售电子烟。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健康,是每一位社会民众应尽的责任。未成年人请取关,禁止浏览本公众号/视频号。”
随着新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电子烟被纳入监管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儿,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有关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对新规的解读,被纳入烟草主管部门麾下的电子烟,未来将迎来史无前例的强监管,从业者恐面临最至暗时期,要么拥抱监管,合规发展,要么转型跨界,寻找新的发展途径。
就目前了解到的一些行业情况,似乎大多数业内企业选择了拥抱监管,坚守合规发展的方向。也有一部分企业坚持两手抓,两个方向同时突破。然而,据业内专业人士透露,电子烟新规的出台,更利好具有资本、研发、 技术等实力的企业,诸如思摩尔、卓力能、合元集团等,而缺乏足够实力的大部分业内企业或将被迫淘汰出局。由此可见,寻找新的品类、新的赛道,已成为大多数从业企业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日前,业内频繁出现一些诸如草本雾化、电子茶(茶烟)等新雾化品类,宣称0尼古丁“电子雾”产品,被不少业内人士誉为所谓新赛道,新机遇。
所谓0尼古丁“电子雾”品类,其实工作原理跟电子烟完全一样,最大的区别在于所使用的雾化雾中不含尼古丁成分。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品类是否不在电子烟监管的范围,真的是电子烟从业者转型的新出路,新希望吗?
让我们回头再查阅去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子烟是怎么规定。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对照规定,草本雾化、电子茶(茶烟)等0尼古丁雾化品类确实不能称为电子烟产品。那么,据此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些新品类属于电子烟监管的白名单?
答案是否定的!千万不可高兴过早,千万不要忽略一条非常关键的内容。规定中还写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电子烟具也属于监管范围,在进一步解读是不是凡是使用了与电子烟烟具一样的工作原理的电子雾化器具(类似烟具),不管雾化物中有没有尼古丁,都是违规的。
今年1月2日,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发布了一篇对《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文章。其中就对该项规定作出这样的解读:电子烟不仅是含尼古丁成分的烟弹才归《电子烟管理办法》管理,烟杆也属其管制,只经营售卖烟杆业务也属于贩卖烟草。
倘若如此,那么目前部分业内从业者极力吹捧的草本雾化、电子茶(茶烟)等0尼古丁雾化品类,恐怕存在钻法律漏洞或打擦边球的嫌疑。现在有多疯狂,日后可能就有多痛苦。
总之,监管即将落地,在过渡期,从业者务必谨言慎行,及时关注海内外行业政策的同时,抓好内部管理、技术研发和市场布局。机会永远留给有定力,有准备的创业者!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