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畅,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组负责人和首席分析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中新经纬研究院特约专家。
以下为正文内容:
电子烟作为一种新型烟草,可以通过雾化器将烟油雾化,供使用者吸入,烟油的口味、尼古丁含量各异。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电子烟内销零售预估14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经我们整理相关数据,中国电子烟产品销售额与传统卷烟销售额的比例由2012年的0.1%升至2020年0.9%,且提升速度较快,或对传统卷烟产生一定程度的替代效应。
根据WHO(世界卫生组织)《2021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已至少有29个国家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在中国,电子烟目前尚未被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21年3月22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参照执行后,是否针对电子烟加征消费税,值得关注。
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点:大多数电子烟含有尼古丁,易上瘾、危害健康;电子烟的传播方式更加便利,可能危害青少年健康;电子烟在自身传播的同时,可能诱导青少年接触其他烟草制品;使用电子烟造成的“二手烟”可能对周围人造成较大危害;即使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还含有其他有害物质;使用电子烟的行为模式一旦形成习惯,短时间难以改掉,这只会增加使用含有尼古丁电子烟的概率;电子烟还存在诸多物理层面隐患,例如造成烧伤、爆炸或出现故障,尤其对于青少年使用者而言。
基于上述负面影响,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需要对电子烟予以针对性监管,部分国家已经将电子烟列入烟草制品,使其受到与传统烟草制品一样的监管。也是基于上述理由,相关国家并不是采取完全禁止的方式,而是采取“寓禁于征”的方式,通过对电子烟加征消费税,矫正电子烟诱导消费行为的负外部性。
电子烟可按照用户能否自己注入烟油分为开放式系统和封闭式系统电子烟,开放式系统电子烟允许用户自行购买烟油填充设备,封闭式系统是带有预填充容器(也称为“烟弹”,其中装有烟油)的产品,一些国家仅针对其中一种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对两者同时征税。
在开放式电子烟方面,WHO调查了51个国家,其中有23个国家对开放式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封闭式电子烟方面,WHO调查了44个国家,其中有19个国家对封闭式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占比均接近半数。下面摘取了一些主要国家的政策举措:
美国目前有27个州将电子烟纳入州级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美国联邦尽管具备相应权力,但尚未将电子烟纳入联邦消费税当中。27个州的电子烟消费税按照计税依据(税基)不同,大致可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复合计税三类。从价计税指以特定征税对象(电子烟相关产品)的出厂/批发/零售价为税基,按照一定税率征收消费税;从量计税征税对象一般为电子烟的烟油,税基为烟油的体积;复合计税则前两种方式并存,对开放式系统电子烟实行从价计税,对封闭式系统电子烟实行从量计税。由于电子烟还存在其他维度的差别,例如电子烟的烟油中是否含有尼古丁、电子烟是否能由使用者自行注入烟油等,所以即使是采取相同计税依据的州,它们在征税对象及税率上也会存在差异。
欧盟并未在整体上要求成员国对电子烟统一征收消费税,但不少成员国将电子烟的“烟油”纳入到了消费税税目,依据烟油体积进行从量计税,各国的税率不一。
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有14个欧盟国家对电子烟烟油征收消费税,其中芬兰和葡萄牙的税率最高,为0.3欧元/ml(约2.17元人民币),另有8个国家集中在0.1-0.2欧元/ml的区间;意大利对每毫升不含尼古丁的烟油额外征收0.04欧元消费税,拉脱维亚对每毫克尼古丁额外征收0.05欧元。克罗地亚实行“零税率”,但由税务局登记的、销售这些产品的纳税人必须定期提交消费税报告,这保障了未来税收征管和执法机制的建立,它还使税务机关能够监控电子烟市场规模、价格和数量的发展趋势。
亚洲方面,韩国是典型代表,也是第一个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国家。2011年1月,韩国将烟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电子烟草”,最初的税率是每毫升烟油400韩元(约2.16元人民币),后续逐步提升,目前韩国对每毫升烟油征税共计1799韩元。韩国还对每20颗烟弹征绿色基金税24.4韩元,这个税率与20支传统香烟相等。
从效果来看,开征消费税之后的短期,电子烟销售可能受到影响;但2-3年后,又修复至开征前水平并继续增长。典型代表如葡萄牙、俄罗斯。葡萄牙市场的修复主要是源于税率政策的松动,而俄罗斯电子烟市场在对传统卷烟的替代方面更为显著。
但若消费税税率过高,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典型代表如韩国,由于税率较高以及加热不燃烧烟草的挤占效应,电子烟市场规模修复偏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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