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在网上私自销售电子烟烟弹,却不知犯了非法经营罪。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四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获刑。
【基本事实】
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分别向唐山市路北区的李某(已判决)非法销售加热电子烟烟弹(HEETS),涉案金额分别为10万余元、7万余元、6万余元、5万余元,非法获利分别为8 000元、7 000元左右、5 000元左右、5 000元左右。
【裁判结果】
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交的四名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且相关机构均同意将四名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至三万元不等,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由于电子烟在本质上属于卷烟范畴,是国家实施专营专卖的对象,四被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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