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烟叶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烟草专卖和合同收购制度。烟叶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违反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产烟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收购,对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的烟叶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用自留种、杂劣品种种植的烟叶不予收购。烟叶种植者要持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烟叶交售预约单》,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对不按《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到指定烟叶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标准和价格政策。各烟叶收购站(点)应当严格执行烟叶国家标准、国家价格政策和省、市有关收购政策,做到公平、公正收购,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国家工作人员在烟叶收购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推行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烟叶收购实行预约专业分级、预约收购、批量交售等方便烟农的收购组织管理方式,认真执行“约时、定点、分部位交售烟叶”的收购办法。
四、加强烟叶市场流通秩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运输烟叶行为,坚决制止烟叶流入地下烟厂和制假窝点。市内调拨运输烟叶的,应当持县级以上烟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叶,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五、全面实行烟叶收购市场秩序辖区负责制。产烟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辖区烟叶收购管理工作。烟草、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倒卖、贩运烟叶行为,依法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对寻衅滋事、故意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或伤害烟叶收购人员、冲击烟叶收购站(点)、破坏烟叶收购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和协助查处违法收购、运输烟叶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13,0735-2330882。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郴政通〔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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