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驾车吸烟妨碍行车安全”?上海,杨某在五角环岛被交警拦停,理由:驾驶车辆时不能吸烟,罚款200元。杨俊林认为“驾车吸烟在现行法律中已经删除”。法院会怎么判?(真实案例来源:上海二中院)
杨某驾驶牌号为皖XX的小汽车,刚从五角场环岛驶出,被杨浦交警支队执勤警察拦停,警察指出小杨驾车时不能吸烟,而且驶出环岛时没有使用转向灯。
小杨说自己使用了转向灯,交警即对小杨驾车时的吸烟行为进行处罚,罚款200元,理由是妨碍行车安全。
小杨对该处罚不服,向杨浦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杨浦区政府维持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
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禁止的。
驾车吸烟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列举在该条款中,但是吸食香烟客观上会妨碍安全驾驶,故杨浦交警支队认定小杨的行为属于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事实清楚。
故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将““驾驶车辆时吸烟”明确规定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而现行《实施条例》未将该行为予以列明,说明立法者不再将“驾驶车辆时吸烟”作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小杨认为,驾驶机动车吸烟的行为在现行有效的《实施条例》中已经被删除,不再作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列明。自己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无需进行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小杨驾车吸烟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院认为,“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会分散驾驶员的精力,转移其注意力。
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分散驾驶员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相同,均会妨碍安全驾驶。
所以,交警支队认为小杨的行为妨碍安全驾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相信平时驾车吸烟的读者不在少数,看完上面的案例,是不是下次再吸烟就要想一想是否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呢?
从法理上说,《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中虽然只列举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这两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是别忘了还有个“等”字。
而如何理解这个“等”字,应重点理解”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立法本意,即判断驾车时的行为是否达到“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标准。
驾车时吸烟,毕竟需要一心二用,像二审法院所说,吸烟还会导致车内烟雾缭绕,影响视线,从这个角度来说,交警的处罚也有一定道理。
所以,有时候吸烟没被处罚,可能是没有影响到安全驾驶,但不代表交警没有权力去处罚,以后开车时还是不要吸烟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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