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是一名持证个体工商零售户,在本地经营了一家副食店。不久前,我扩大了经营规模,将“副食店”改为了“超市”,但是店铺字号、经营地址和经营者都没有改变,请问现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因此,如您的店铺仅是将经营业态由原来的“副食店”改为了“超市”,店铺字号、经营地址、经营主体等登记事项均未发生改变,没有构成法律规定的重新办理或变更许可证的情形,因此,您目前持有的零售许可证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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