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中年妇女来到当地政务大厅烟草窗口,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并要求将负责人的名字(其配偶)变更为他儿媳妇的名字。工作人员上网查阅该户信息,现场告诉她:烟草证的有效期还有半年,现在换证为时过早,最好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来办理。
吃了“闭门羹”,中年妇女吞吞吐吐,道出实情:原来,他的老公年前因病去世,还未注销户口。小商店开了三十年,多多少少有生意,有钱赚,她不想放弃卷烟零售,打算让儿媳妇经营。因担心烟草证到期不延续,便想出“提请换证变名字”的注意,目的是保住烟证保烟量。
那么,持证人死亡,烟草证该如何处理?能不能转让给家庭成员?能不能不注销继续使用?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许多老年客户需要了解的话题。
自然人死亡,注销烟草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都二款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现实中,自然人死亡后,个别家庭成员隐瞒情况,继续经营,不愿上缴烟草证。究其原因:有的担心缴了证,办不下来新证;有的考虑,办了新证,订货等级档归零,得不偿失。为此,提醒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要及时上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便于许可机关依法注销。隐瞒实情最终会被烟草部门发现。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人走户必消。这是法定程序,必须遵守。
烟草证不能随意变更
有人觉得,持证人死亡,可以将烟草证转让给老板或儿子儿媳使用。理由是他们都是一家人。 显然,这是误解了家庭经营的概念。大家是否“关注”工商营业执照,上面有个“组成形式”。组成形式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此可以看出,持工商执照组成形式标明“家庭经营”,且有成员备案信息的才能变更,否则不予变更。
现实中的案例:
零售户老王年事已高,因患新冠引发基础疾病不幸离世。过了一个月,他的儿子小王来到县政务大厅,要求工作人员将烟草证上面老人的名字换成他的名字。问明情况后,烟草窗口工作人员讲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告知他名字换不了,原证正要注销。小王想不通,认为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他,就找到“办不成事”窗口投诉。该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情况,与烟草窗口工作人员一道,给小王讲解烟草专卖许可许可证管理办法,打消其思想顾虑,走出认识误区,劝其上交烟草证,提交新办申请。经过一番解释,小王的思想转过弯,自觉上缴原来的烟草证,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新证。
总之,卷烟零售,先要持证。烟草证是许可文书,不是私人“家当”,该延续的及时延续;符合注销情形的予以注销,不在变更范围的不予变更,符合新办条件的无需托熟人、找关系,无条件办理,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此,提醒卷烟客户:自然人死亡,其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烟草局说明情况,主动上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如果家庭成员打算继续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以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烟草局核查后,会考虑该户实际情况,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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