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最近,山东泰安宁阳县卷烟零售户刘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前几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在刘某店内货架上存在非本店条码的串码烟。随后,他们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其卷烟进行了处理。
据了解,刘某在当地经营多家连锁超市,均以自己的名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其中一个超市的某畅销品牌卷烟出现了缺货,他就私自从自己名下的另一家超市调剂了几条卷烟拿过来卖,恰巧被前来检查的执法人员发现。对此,刘某认为这些卷烟都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温馨提醒
本案中刘某的解释看似合情合理,但并不合法。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刘某经营多家连锁超市,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由各个商店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即使这些卷烟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一旦相互调剂卷烟进行销售,就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所以,刘某不仅会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
最后,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在经营中一定要守法,切不可心存侥幸调剂卷烟销售。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