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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纳入监管后,零售户能卖电子烟吗?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零售户在线 作者: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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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在附则增加了一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款内容看似简单,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必将发挥积极而重大作用。为此,笔者就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结合个人思考,重点解读如下:

解读一:国家承认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合法性

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犹如雨后竹笋,层出不穷,产品种类繁多,发展势头迅猛,引起消费群体、经销商热议。也给烟草专卖执法带来新的难题。

许多人询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到底是不是烟草专卖品,其生产销售是否合法?能不能纳入烟草专卖管理?

这次,国务院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给出了明确答案。可以解读为:

一方面,国家承认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烟草行业不能视为异己,要求同存异,共同发展,满足市场需求。

另一方面,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烟草行业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守法规范经营,不得钻法律空子,更不能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

可以这么讲,有了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等于给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商和烟草行业同时吃了“定心丸”,一个可以守法经营,一个应当依法监管。

解读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接受烟草专卖管理

去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通告,责令互联网企业、电商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全部下架,不得通过网络宣传销售。要求实体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时强化联合监管,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国家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是正确的,切中要害,措施得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看到,由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在生产工艺、包装、吸食上与传统烟草制品有很大不同,一些生产、经销商对烟草行业监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在认识上有异议,配合上有抵触情绪。部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监管电子烟不主动、不积极,总觉得无法可依。这回,国务院新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解决当前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在监管中存在“认识不清、监管缺失、处罚不力”等问题,可谓“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解读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要突出“三强化”

新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如何开展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工作?笔者认为,“三个强化”尤为重要。

强化网上监管。一度时期,互联网成为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无人监管之地,人为夸大电子烟功效,诱导未成年人购买消费,品种五花八门,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媒体曾报道“南京九名大学生吸食电子烟全部住院”的新闻,就是一个真实案例和深刻教训。由于互联网销售渠道隐蔽性强,网络监管难度大,因此,要监管电子烟,必须强化网上监管,要收集有价值的线索,强化联合办案,深挖案源,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无烟环境,切实维护烟草专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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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实体店监管。要将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实体店,全部纳入烟草专卖日常监管,建立电子烟实体店基本信息库和监管台账,入户进店,定期检查,看实体店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电子烟、误导消费者、价格欺诈,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强化寄递渠道监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外形尺寸与传统烟草制品截然不同,导致寄递渠道运输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更具隐蔽性,查处难度增大。因而,强化寄递渠道监管至关重要,不可忽视。要分析研判,创新监管模式,运用高科技手段,有效斩断寄递渠道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黑链”。

温馨提示:时下,电子烟实体店为数不多,无法与传统烟草零售抗衡。作为卷烟持证户,无需顾虑担心,放心经营就对了。但需要提醒一下:当前,卷烟持证户不允许经销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所以,在日常经营中,大家自觉做到不进、不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时积极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依法打击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烟草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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