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刘某是一家便利店的老板,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今年端午节期间,他店里某个品牌卷烟卖断了货,为了不耽误生意,情急之下他从同行的烟酒店以市场零售价格买来几条,拿到自己店里销售。
可谁知那天刚好碰上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上门例行检查,执法人员将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刘某,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属于非渠道卷烟。
对此,他虽积极配合了执法人员的工作,但仍心存疑问:都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咋就非渠道进货了,怎么就不能卖了呢?
为了让更多零售客户正确认识“非渠道进货违法行为”,走出认识误区,不再稀里糊涂被罚,今天就和小编来一起了解吧!
所谓非渠道进货,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通俗叫法。
对这一违法行为,有的零售客户不解其意或一知半解。
有人认为,从别人商店购进的卷烟是当地烟草公司供的货,卷烟码段也是本市的码段,市内卷烟串码销售不能算非渠道进货。
有人认为,自己卷烟不够卖,才从别人商店借用几条,等送货后再给人家还烟,烟草局不该以非渠道进货处罚客户。
这些情况都是零售客户对非渠道进货违法行为认识的“误区”,是不正确的想法。
非渠道进货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卷烟零售客户要认识到非渠道进货的危害性,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就卷烟零售客户而言,就要做到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不能从烟贩子或其他零售客户商店进货。在经营过程中,不论规模大小、销量高低,都应该做到“一店一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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