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被纳入中小学区域范围内的清理对象,重新选址开展卷烟经营需要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流程,不可直接变更经营地址及工商营业执照。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申请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在申请路段不受总量控制,但与已许可的零售店间隔距离在该单元格规定间距的5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第二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再享受政策扶持。
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的,在歇业后6个月内另迁新址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适用于变更手续。
适用变更的条件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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