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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我见

2021年04月07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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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盐县烟草专卖局 王嵩:《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此条规定的出台,既是现实需求,也体现责任担当,引导零售户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河北唐山市丰南区烟草专卖局 米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这条新规的出现将会营造更为良好的市场环境。诸如此类新规定还有很多,都能一针见血,切实解决问题。这些新规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智慧成果。

  湖北武汉市蔡甸区烟草专卖局 谭陈:在现实中,有的零售户朋友虽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对许可证的使用要求不清楚,被烟草专卖局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许可证被注销。为此,我认为现在很有必要宣传解释一下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比如第一要守法经营,第二要依法使用许可证,包括:亮证经营、服从后续管理、不得转让许可证、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零售业务等。希望大家携手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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