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个体工商户李女士问:近期,我盘下了一家副食店。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没到期,原店主说可以签一个使用授权书,将许可证持证人变成我,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
永康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金丹蕾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原店主是不能将许可证转让给您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您如果想继续经营卷烟,需要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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