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民生周刊》报道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2014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占世界吸烟总人数的近30%,约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困扰。
今年以来,北京、太原、福州、西安等城市纷纷出台政策,加大控烟力度。与此同时,从源头上控烟的措施也在加速推进。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禁止烟企在所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施行。当全国人大准备释法和制定实施细则之时,争议也随之出现。仅在册的烟草销售店,全国总计有542.38万家。争议在于,这些地方究竟属于公共场所?还是服务特殊人群的地方?
控烟长跑
6月1日起,北京全市范围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止吸烟。违反条例且不听劝告者处以个人最高200元,单位最高10000元的罚款。
在控烟执法行政处罚第一周内,北京市共有26家单位被行政处罚,共计罚款61000元。“市民发现有在禁烟区吸烟的情况,可以进行规劝和阻止,还可以拨打12320投诉电话进行举报。”北京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采用罚款的方式,是很多城市控烟的通用做法。《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等12类场所将全面禁烟,在禁烟区内吸烟将被处以最低20元、最高500元罚款。
除了罚款外,上调烟草消费税也是控烟措施之一。早在5月10日起,国家将卷烟批发环节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香烟批发价随之同步上调。实施“税价联动”,卷烟平均零售价由2014年的每包11.74元涨到每包12.82元。
各方反馈的信息来看,通过调税来实现控烟的目的难以实现。“许多烟草专卖店都有促销,提价的部分被销售渠道的促销给消解掉了,通过调税来控烟根本就不可能起到作用。”一位控烟人士说。
从源头上控制,严控销售渠道,一直是控烟人士努力争取的方向。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草案。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施行,这让控烟人士看到新希望。
该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从条款中可以看出烟草广告将得到全面禁止,这令广大控烟人士深受鼓舞。然而,正当全国人大准备释法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却传来‘烟草销售店是服务于特殊人群的地方,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杂音。”谈及《广告法》草案,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表示。
“公共场所”争议
烟草销售店,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这个问题引发了一场争议。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建文看来,烟草专卖、烟草销售店以及流动的售货车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只要是公开的,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就是公共场所。“摆放、陈列等,都属于烟草广告。”他谈道,在很多控烟的国家,他们销售烟草的地方只有烟草名称和价格目录,烟草不陈列在柜台。
“烟草制品销售点属于法规规定的商店之一种,为购物类公共场所。”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说,从定义来看,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自由进出。
针对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北京、上海、陕西、河南、广西五地的507家烟草销售店经营品种进行调查。调查数据显示:98.4%的烟草销售店经营多种商品,仅有1.6%的销售店只经营卷烟,10.8%经营烟酒、87.6%经营多种商品。
在许桂华看来,几乎全部的烟草销售店都并非专营烟草;进入烟草销售店的人群绝非只有“吸烟者”这一特殊人群,烟草销售点属于公共场所毋庸置疑。“这项调查证明不仅仅是购买烟草的人才去烟草销售店,烟草销售店大多是一个综合性商店,理应被归为公共场所。”她谈道。
此外,来店的购物者中仅有29.6%是购买卷烟,高达64.2%的消费者购买其他物品。在6595名进店购物者中,有高达22.9%的烟草销售店有未成年人进入。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呼吁,全国人大在进行法律解释及工商总局在制定《广告法实施细则》时应明确,烟草销售店亦属于公共场所,应遵守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为了公共卫生的目的,在对新《广告法》的解释里,一定要把零售店包括在公共场所定义之内。”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控烟主管潘洁兰建议说。
背后的博弈
“此次混淆概念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将烟草销售店排除到公共场所之外,进而允许烟企继续做烟草广告。”许桂华直言道。
实际上,控烟和反控烟,两种力量的博弈始终存在。
“讨论烟草销售店是不是公共场所,犹如在讨论老虎是不是动物的问题。”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黄洁夫坦言,《广告法》经很多的博弈才出台,但是控烟仍走在一条很艰难的路上。双方的博弈刚刚迈出一步,对结果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关于背后的博弈,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广告法》在公布的前一天晚上,争议还在继续,还在修改相关条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研究员肖琳说,新《广告法》在修订过程中的第二次审议时,就有人提出“烟草销售店应是一个例外”,试图为在烟草销售店里张贴烟草广告“松绑”。
最终,受邀参与修法讨论者还是达成了共识,决定采取最严格的广告限制标准,将这个例外去除了。“既然统一了意见就应该执行下去,现在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又重提,是不合适的。”肖琳说。
在赵建文看来,控烟成效如何,关键在于有关部门的态度是否坚决。他谈道,签订《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初,就存在故意曲解的情况。公约中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在中国的翻译中就变成了“广泛”。
“关于烟草零售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争议本无产生的必要,实际上是一场控烟人士与反控烟利益体的博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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