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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专家:《慈善法(草案)》应明确禁烟

2015年11月09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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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人民网报道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日前召开媒体发布会。公共卫生和法律领域专家、学者及控烟工作者认为,《慈善法(草案)》条款文本表述本身对烟草捐赠行为的约束极为有限。对于烟草慈善捐赠,应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采取一致的立场,即在《慈善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烟草慈善捐赠”。

  我国政府作为《公约》的缔约方,承诺遵守并施行《公约》条款,决心优先考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我国正在制定的《慈善法》对待烟草捐赠理应与《公约》持同一的立场——禁止所有的烟草捐赠。

  公共卫生专家分析,《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以下表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助,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这一条款虽然禁止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但仍旧不够全面且存在矛盾: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吴宜群研究员指出,此条款列举的不得通过慈善捐助所宣传的烟草元素种类没有完全体现《公约》禁止“所有”烟草赞助的明确要求。如前所述,“烟草赞助”“不仅包括对特定烟草制品的促销,也包括对一般烟草使用的促进;不仅指有有促销目的的行为,也指产生促销效果或可能产生促销效果的行为;以及不仅指直接促销,也指间接促销”;“"烟草赞助"定义包含"任何形式的捐助",即财政或其他方面的捐助,不论该捐助如何或是否得到承认或公之于众”。《慈善法》中对于烟草捐赠的禁止性规定理应完整体现这一精神。

  控烟专家指出,《慈善法(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基于此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全面禁止烟草捐赠,该规定将使得烟草公司在借慈善捐赠树立、宣传企业品牌、促进烟草使用之后,还能享受税收优惠。这显然与《公约》要求相左,也不是《慈善法》的立法者所希望看到的,更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精神相违背。

  《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不全面禁止烟草捐赠,则该法无疑提供给烟草企业通过向慈善组织捐赠留名从而营销烟草的机会。

  公共卫生和法律领域专家建议:

  1.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和利益相关方,禁止一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促进烟草使用的行为”;

  2.在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

  慈善事业是公益性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慈善事业与烟草危害,一个有利于人民健康、有利于社会文明、有利于环境保护;而另一个则有悖于健康宗旨、有悖于社会文明、有悖于国际《公约》。坚决杜绝用有害产品的销售利润玷污慈善事业的初衷。

  吴宜群建议,《慈善法》有关烟草赞助的禁止性条款,要以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捐赠为基本原则。她说,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不应该失信于国际公约。每个中国公民、每个有良知的社会团体,特别是具有善心的公益事业承担者,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人民远离烟草,拒绝烟草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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