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局面十分尴尬。要保障执法的严肃性,不严格处罚就不行;但执法手段过火,反而会激化矛盾,不利培育控烟的社会氛围。这里面有一个执法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平衡的问题。
首先,禁烟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如何?我国已参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但是中国并没有全国层面的法律明确规定如何禁烟,所以,一般都是发达省市进行地方立法摸索。但这些地方法规在权威性、执法手段上,相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差一些。
还有一个执法主体的问题。在交通枢纽、娱乐场所、医院、学校等不同地方,违规吸烟,涉及不同的行政管理关系,按《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控烟的主管单位是卫生部门,在不同的地方吸烟由不同执法部门执法。这就存在一个“政出多门”的局面;比如,广州市城管委澄清,城管执法队员依然没有对控烟的执法权;12319热线只是将市民投诉转交给该场所的主管执法部门处理。
正因为有了这么多法律上的空白点,所以相对交通执法而言,禁烟执法的权威性要差一些。执法对象难免存在不理解,乃至反弹强烈。
其次,执法人员有权进入KTV包房吗?KTV包房和旅馆的客房有着本质不同。后者被法律推定为私人场所,强行进入是侵犯客房使用人的隐私权;而KTV包房是一个公共场所,不存在空间上的隐私权。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KTV包房是不能反锁的,且门上应留有用于观察的窗户,这是防止有人在KTV包房用于卖淫、吸毒等活动。所以,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包房。
但是行政法中还有“比例原则”,它是指执法手段与执法结果之间,应该呈适当的比例,政府执法时应采取对公众影响最小的手段,避免不必要的侵害,故“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违规吸烟,并不是杀人放火那样的严重犯罪,执法手段不能过激。
直接闯进KTV包房里执法,媒体蜂拥而入,固然没有直接违反相关法条,但难免有简单粗暴之嫌,执法人员应该有意识:这么执法的社会效果如何?执法的手段与执法的目的,是否匹配?
控烟立法,本身就是为了形成一种控烟的社会氛围,对在公共场所里吸烟形成一种压力。这当然需要严格执法;但严格执法,不等于“三把火式执法”、镜头执法,是需要形成可预期的执法监督机制。就像法谚所说:刑罚的威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必然性。如果每一次包房里吸烟,都会招来处罚,而没有任何侥幸的机会,那么处罚无论是否严重,都将迫使瘾君子放弃吸烟的念头。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