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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8大场所禁烟 违规个人罚200元单位罚3万

2013年02月25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青岛早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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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青岛早报》报道  青岛市对于控烟推出重拳,该市法制办2月21日发布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意见稿指出,该市将划定八大类禁烟区域,其中包括商场、宾馆、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多场所。本次对于禁烟区罚款额度有了明显提高,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了200元。根据该条例,市民如果在禁烟区内不听劝阻继续抽烟,将被该区域内的执法部门给予罚款200元。

  发布·新规1

  八大场所将全面禁烟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这八类区域分别是: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体育竞赛、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观众席、比赛赛场;邮政、通信、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宾馆、饭店、酒吧、歌舞厅等提供购物、住宿、餐饮、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发布·新规2

  禁烟区内抽烟罚200元

  记者了解到,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以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志以及吸烟有害的警示。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负责该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的罚款。记者了解到,这一罚款额度比以前的《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只是罚款20元以下,这对于吸烟者来说,不足以引起重视。但罚款额度提高到了200元,对于吸烟者来说,处罚的力度增加不少。

  发布·新规3

  单位控烟不力最高罚3万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检查员;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对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所在单位予以劝阻。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该条例,将由负责该场所控制吸烟监督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新规4

  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

  征求意见稿提出,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该条例禁止下列行为:设置自动售烟机或者利用自动售卖机销售烟草制品;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以支持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奖励手段鼓励购买烟草制品。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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