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场所室内外全面禁烟
13类场所室内区域禁烟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为控烟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有着重要意义。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将在全市正式施行。
立法过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该条例对于控制吸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为了推动公约的实施,我国确定了试点城市,先行开展依法控制吸烟工作。2009年,天津市成为首批“城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七个城市之一。
为了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控制吸烟工作,天津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反复调查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的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于去年6月提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工作,把它作为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重点立法项目。
对于这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天津市人大代表冯喜增深有感触。在2011年召开的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他联名14名代表共同递交了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场所与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议案。“条例进一步扩大了禁烟范围,完善了监管主体,扩大公众参与,明确了禁烟场所、控烟场所的具体责任,为控烟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冯喜增说。
哪些场所的室内外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4类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是,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二是,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三是,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四是,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哪些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具体规定了13类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一)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十一)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哪些场所控制吸烟
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并且规定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这些场所的吸烟室以外室内区域是禁止吸烟的。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也是禁止吸烟的。与此同时,条例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的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表示,控制吸烟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做好长期坚持不懈、努力工作的准备;另一方面要对控制吸烟、创建无烟环境充满信心。只要全市人民共同努力,只要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按照条例规定负起责任,就一定会使天津市控制吸烟工作出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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