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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只能靠“素质”

2013年08月0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云南信息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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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云南信息报》报道    7月28日下午,市民李先生和妻儿进电梯后,发现温先生拿着点燃的香烟。在劝对方不要吸烟时,双方发生了冲突。而李先生表示,他不接受调解,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处理此事的派出所方面表示,从公安机关的执法范畴方面来看,对于在公共场所吸烟确实没有明文法律进行强行约束,所以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时,只能是以纠纷调解来处理。云南省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室内及公共场所禁烟,目前还只能靠公共场所的积极性和市民个人的素质。

  有法规

  2002年9月,昆明市便出台了《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九款里,明确注明了电梯内禁止吸烟。但由于当时立法环境的限制,对违反该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在处罚的设置上比较薄弱,《办法》只说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没有列明如果违反的话,具体将有哪些处罚。

  2010年,《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加入了“群众发现在昆明市内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可要求吸烟者立即终止吸烟,也可以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的内容,并规定在限制吸烟范围和规定的禁烟公共场所吸烟者,由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控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不履行职责,卫生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难

  虽然有条例规定,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该如何进行处罚,却经常陷入尴尬。

  卫生部门表示,50元的罚款金额是当前国内很多城市控烟立法的一个通例,而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目的是为了节约政府执法的成本,加大执法力度。但无论控烟工作的执法主体是谁,立法禁止都只是控烟工作的一小部分。

  云南省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场所禁烟主要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执行。但公共场所涉及范围广、数量多,而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力不足,没有专门专业的执法队伍,收效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并没有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提出任何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最多也只能进行劝阻。所以室内及公共场所禁烟,目前还只能靠公共场所的积极性和市民个人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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