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此前立法征求建议过程中备受市民关注的一些禁止性条款,如车内禁食、禁携助残犬之外的动物乘车、禁玩滑板等,在该《条例》中一一得到了确认。
据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对该《条例》进行审议,择日颁布实施。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征求公众、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意见,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该《条例》还提出,武汉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轨道交通车站用地时,应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换乘枢纽应当与轨道交通线路同步规划、建设;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试运营至少1年
《条例》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验,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此外,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环保标准,采取防噪声、防震动措施,减少轨道交通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延误及时告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轨道交通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票价必须听证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武汉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布并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对符合规定的乘客实行免票和优惠票价。
逃票罚款五倍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武汉市交通主管部门协调。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客若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票价以下的罚款。
禁烟禁食禁宠
《条例》明确了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在列车内进食;在列车内售卖物品;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乞讨送救助站
《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列车、车站内拍摄影视剧、广告、宣传片等,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浪乞讨人员在车站、列车内滞留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告知救助站,并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工作;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16类行为禁止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前项所列的物质;非法携带枪枝、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轨道交通设施;拦截列车、阻断运输;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禁入区域;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强行上下车等16类行为被视作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将受到禁止。
处罚标准明确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如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告知乘客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5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轨道交通设施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3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考核合格的驾驶、调度等岗位工作人员上岗,责令立即改正,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10000~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100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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