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截至目前,城区派出所已经对23名吸烟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目前,无棣县城内所有网吧的墙上都张贴有“禁止吸烟”的标识,有的网吧管理员为了更好地劝阻顾客吸烟,将消防法第63条打印下来张贴在墙上。但民警检查时仍然能不时发现有顾客吸烟。有的上网者烟瘾上来时,就拿饮料瓶当做烟灰缸,有的躲在角落里抽烟,将烟灰弹在地上。不少网吧管理员称,平时劝阻时顾客根本不听,要么出言讽刺,要么装聋作哑。
据悉,无棣县公安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网吧等场所的检查力度,对那些屡劝不改的吸烟者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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