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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加紧控烟立法脚步

2012年06月29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广西新闻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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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广西新闻网报道  南宁市正在加紧控烟立法的脚步。6月26日、27日,无烟城市-盖茨中国控烟项目的10多个成员单位以及来自各行各业的代表、社区的居民、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专家,共同听取了南宁市2011年控烟立法调研报告,并对修改后的《南宁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旧规十多年未罚一例

  1995年,南宁颁布了《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但随着时间推移,旧《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形势。去年和今年,南宁市都把修改该规定列入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南宁市爱卫办为修改旧《规定》进行了调研工作。

  调研过程中,各界人士对旧《规定》的修改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如有的认为,旧《规定》部分内容与我国实施生效的多部控烟法律法规有冲突,像卫生部去年5月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世界卫生组织出台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也明确,不允许设置室内吸烟区。但旧《规定》却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可设置小型与公共环境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有冲突。

  此外,还有的代表认为,旧《规定》的效力层次偏低,实施效果不佳,实施的15年来,许多市民并不清楚南宁有这样一部法规。而且因为旧《规定》执法主体不明确,使日常监督无法正常进行,10多年来,从未处罚过一例违规行为。

  期待新规能破旧立新

  在调研的基础上,南宁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南宁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草案)。6月26日、27日,南宁市法制办、广西社科院以及部分医院、交通部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受邀参加座谈,给草案“会诊”提建议。

  在两天的座谈中,最多人认为草案存在的主要问题依然是没有解决执法主体不明确。草案中,未明确提出执法主体由哪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承担,概念模糊,执行起来难以操作。代表建议,可以学习香港的经验,设立控烟督查,通过巡逻、处罚等方式行使执法权。

  由于草案只是对旧《规定》的修改,其法律效力层次依然在“规定”层次,这让草案在设立处罚条款时受到了限制。比如,草案对违法的个人或场所管理者提出了不同罚款的条款,但南宁市法制办等专业人士认为,这超出了“规定”的权力范围,“规定”类的法规无权规定罚款等。

  绝大多数与会者都认为,如果“以上的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个规定就很难有大的突破,实施起来也不会有很好的效果”。 

  细微之处也细细斟酌

  “《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是不是应该与卫生部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提到的7大类28种公共场所一致”、“第16条操作起来是不是不太可能”……连续两天,参与座谈的人员都很认真地对草案的条款细细推敲,哪怕一些小细节也不放过。

  “处罚中的这一条提到:‘如果个人在禁烟场所违反了规定,又不听劝阻,执法人员可以劝其离开,离开者不能向场所管理人索回已花销的费用’。”来自医院的代表对处罚中的这一条有疑问,他认为,如果违反规定的人是在餐馆、娱乐场所消费,已经付费而不能向场所管理者索回已花销的费用可以理解,但如果这是一个病人,他在要求全面禁烟的医院里违反了规定,且劝阻不了,而他刚交了打针的费用又还没有打上针,对病人,用这样的“处罚”合适吗?

  交通行业的代表也提出,武鸣等地也属于南宁范围,那从南宁到武鸣的汽车,是不是也属于规定中的交通工具?如果是,那这种非空调的长途车上又怎么监督其是否做到了无烟呢?

  虽然来自各行各业的与会者还提出了一些在自己行业中实施起来的难处,但对立法控烟大家还是非常支持。“其实只要坚持不懈地做,人们的观念和行为都会慢慢改变的。”来自旅游系统的代表说,这几年,旅游行业在对宾馆进行星级评定,虽然没有把控烟作为一个硬指标,但很多宾馆都开始自觉地劝阻客人不要在大堂抽烟,因为大家觉得,优雅的环境与香烟是不和谐的。不少代表也从身边的变化中看到希望,大家坚信,只要做,哪怕时间长一点,最后的结果还是会朝着理想的目标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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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南宁市爱卫办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全球约有一半人口受到全国性无烟法律的保护;在我国,已有30个省会(首府)城市、4个直辖市有控烟立法。2008年以来,银川、北京、杭州、上海、广州、沈阳、青岛、无锡、哈尔滨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四川也于今年5月1日实施《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将被处罚。现在,南宁、南昌、昆明、天津、兰州等城市以及更多中小城市正在积极开展室内公共场所禁烟法规制订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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