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烟业智汇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控烟频道 > 观点碰撞 > 正文

控烟需疏堵结合(图)

2012年09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江党生
A+ A

  烟草在线专稿  曾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控烟立法”的广州控烟条例,经修改后的新规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了体现该法规的威严,生效首日,广州市15个部门开展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说它声势浩大,不仅因为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庞大,而且跟随联合执法采访报道的各级媒体从业人员也达到了100余人。新闻媒体对此次执法行动的宣传报道果然不负所望,极尽详实细致。但笔者注意到,此次执法的重点,似乎偏重于罚款。而媒体宣传报道的重点,也同样是罚款。修改后的广州控烟新规可对违禁者直接处罚,所以,我们看到的执法过程,罚款占据了观众的眼球,至于对吸烟者罚款外的劝导说教哪怕是简单的派发宣传单张、宣传小册等,却没发现媒体有相关报道。

  虽然控烟在社会上取得了较广泛的共识,但不管怎样,烟草制品依然是合法产品,且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健康意识尤其是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不足,控烟需要疏堵结合。所谓疏,即在全民中特别是要面向烟民开展吸烟危害宣传、控烟宣传教育、戒烟劝导与帮助等。所谓堵,则是立法控烟,违者处罚。就控烟而言,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之一,各地在规划控烟工作时,应该多考虑如何进行疏导。

  控烟的缘由,不外乎两个:一是二手烟雾给非吸烟者造成危害,损害了他人的健康;二是吸烟行为直接伤害吸烟者本人的身体健康,给社会造成间接损失。控烟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和减少吸烟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控制或消除了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只能说控烟成功了一半。因为虽然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烟民还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吸烟,烟草烟雾对人类的危害依然存在。要想取得控烟工作的全面胜利,必须要让烟民主动戒烟,使非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减少直至绝迹,最终使烟草远离人类。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则要从源头上即卷烟吸食需求抓起,通过对烟草危害的宣传教育,让全民对吸烟危害有正确且清醒的认识,不沾染烟草制品,通过加强戒烟劝导与帮助的力度,使烟民摆脱对卷烟的依赖,逐渐地减少卷烟吸食需求。

  笔者粗略浏览过一些地方的控烟条例,这些控烟条例可谓大同小异。条例对禁烟、限烟场所、执法主体、处罚细则等规定较为详细,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在吸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方面却比较笼统。大部分地方条例对此仅有一两条规定,像“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或“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等等。这么简单的规定,不能不说欠缺操作性,有待完善。虽然许多地方控烟条例都规定了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康健促进委员会等控烟工作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但是,对于如何开展、开展什么样的宣传教育、怎样才算“多种形式”以及开展的频率、次数等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宣传教育工作毫无标准规范可言,若控烟机构也像烟盒那样,弄一句“吸烟有害健康”向民众宣传,也算是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吗?进一步言之,这样规定控烟工作主管机构的宣传教育责任,说了白说。

  事实上,广州首日控烟执法,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做得依然不够。在首日的控烟执法检查中,就有被罚的烟民表示不知所在的场所禁烟,甚至还有质疑“钓鱼执法”的声音。尽管广州在此前做了不少工作,但是,面对类似的问题,主管部门难道不应当反思自身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位了吗?比如,外地旅客不知道汽车客运站候车室禁烟,则爱卫会及交通主管部门都应检讨,该场所是否有足够多、足够醒目的禁烟标识,无论旅客在哪个角落,是否都很容易看到禁烟标识,外地营运车辆包括火车进入广州前,有没有告知乘客广州禁烟等等,否则的话,控烟执法,难逃“钓鱼执法”嫌疑。

  中国控烟难,难在民众的意识差。有控烟组织指责烟草企业不肯在烟盒上印制警示图片,阻挠控烟工作。这种说法有点不靠谱,甚至有种推诿的意思。民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不是仅靠几张图片就能提高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想方设法提高全民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和控烟意识。比如,在所有禁烟或限烟的场所,或张贴吸烟危害的宣传海报,或放置宣传小册、宣传单张,或兼而有之;在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的罚款了事,执法人员宜发多几份宣传资料,做多几次劝导说教,让违禁者受罚了也不觉得“冤枉”。只有这样,才能让吸烟者真正意识到,是因为吸烟有危害,所以才禁烟。而不能让吸烟者产生这样的认识:因为要罚款,所以不能吸烟。靠罚款消除吸烟者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可能会有一定的效果,但只会使吸烟者由此地方吸烟转移至彼地方吸烟,对于减少卷烟吸食需求作用不大,同样,这绝不是控烟的最终目的。

  控烟条例对监管处罚规定得详细而具体,但在宣传教育方面仅廖廖数语,这是否反映了法规制定者重罚款而轻教育的立法思维?从这一点来看,在控烟工作上,我们的法规制定者或立法机构应当好好深思并理解控烟的初衷,对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多作规定,从而不断完善控烟法规。我们不反对合理运用罚款手段,我们担心的是罚款权被滥用。从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所作所为可以发现,罚款金额一度成为部门或人员的考核指标,这就是执行走样。同样,控烟罚款难保“好经不被歪嘴和尚念走样”的尴尬,难免成为个别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谋利的手段。若真如此,这便与控烟立法初衷大相径庭。所以,我们更提倡控烟在堵的同时,多采用疏导的办法,只有多做疏导,才会使执法对象认为平等且有受尊重的感觉,从而更愿意戒掉吸烟行为,也愿意对执法者进行监督,共同提高社会文明水平。

热文榜

更多

视频

更多

专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