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就是要规范烟草秩序,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确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烟草专卖管理是生产经营的基础和保障,专卖是我们行业的责任、“灵魂”、“柱石”和“生命线”。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数据价值拓宽,行业内逐步加快对大数据平台的搭建,在这一背景下,信息融合度低、执法环境严格、违法行为隐蔽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新型涉烟违法行为活动滋生,加大了烟草专卖管理的难度,也使得这一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管理挑战。因此,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需要充分把握互联网大数据带来的支持,化挑战为机遇,实现“互联网+监管”的跨越,从而促进专卖管理工作更好的与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涉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由此可见,我国对烟草实现专卖管理制度,包括生产、销售、进出口,烟草作为特殊商品,销售者必须通过取得相应的行政资格才能从事此类活动,烟草零售户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持有烟草专卖准运证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因此,不法分子通过非法运输、倒卖烟草制品、并从中牟取暴利,或是运输销售假烟、走私烟等谋求利益的行为均是违法《烟草专卖法》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涉烟违法行为。
2、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
在当前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们处于一个便利、高效、快捷的虚拟世界,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己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淘宝、京东、网易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几乎颠覆了原先传统的商业模式,直接改变了日常的生活方式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关系。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崭新的生活方式和更为便捷的信息传递方式的同时,互联网也成为了违法活动的新媒介,滋生了许多新型违法行为的发生,利用互联网进行烟草专卖品交易的活动也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发展己经不再仅仅是新颖的违法行为的工具,而是极大的助推了整个涉烟违法行为,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是一条对售烟环境的规定,而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因此没有实体售烟场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对其发放卷烟零售许可证。因此,“互联网涉烟”就是以《烟草专卖法》为根据,即凡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和《烟草专卖法》的违法行为。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挑战
(一)监管现状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烟草专卖品以许可证的形式,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监管内容是对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的批发、销售、运输环节进行监管,监管对象包括各类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卷烟生产、销售的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烟草制品零售的监管。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卷烟、雪茄烟零售进行监管,主要集中于零售户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销售卷烟、雪茄烟的行为,即是否是无证经营;而对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客户,要看是否到所辖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进行监管,否则将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处于行政处罚,此外还要对烟草制品零售商是否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进行监管。
对烟草制品批发的监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批发行为指的是一次性销售卷烟或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的销售行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卷烟、雪茄烟批发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内进行及对是否购进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进行监管。
对烟草制品运输的监管。烟草专卖局对卷烟零售、批发在运输环节的监管,法律主要规定有“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从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邮寄、异地携带卷烟、烟草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烟草专卖局的监管重点是查看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和烟叶是否超过规定数量,并对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实行烟草专卖品是否持有准运证进行监管。
2009年6月24日,国家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这一通告旨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由此烟草行业拉开了打击利用互联网涉烟违法活动的序幕。但是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与传统涉烟违法行为相比,更加隐蔽,违法手段也更加多样,是传统涉烟行为的升级版,需要烟草专卖部门打破传统的监管方式,开拓原有的监管思路,运用新的监管手段,互联网涉烟行为的监管是烟草专卖管理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挑战。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监管面临的挑战
1、执法环境更加严格
由于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违法行为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几乎就不存在,他们没有实体店,发货时使用的也往往是假地址甚至根本不写地址,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上下线互不认识,而是通过微信、QQ、网页等进行联系,并且不法烟贩经常更换联系方式。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违法行为人不需要培训,也不需要特定的条件和环境,只要有简单的互联网设备便可实施违法行为,成本非常低廉,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涉及范围广泛,借助于互联网,其信息发布能在瞬间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联通互联网的地方,大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2、执法力量有限,队伍专业能力不强
一方面,烟草执法队伍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首先,执法具有一定地域性,在一些特殊的场所进行执法,比如汽车站、火车站、旅馆等,需要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这样通常会拖延办案时间。而对于一些可疑包裹的检查,则需要国安、公安、邮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开箱检查,烟草专卖部门不得擅自拆验包裹,这极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对卷烟的伪装的方法也越来越多,一些涉案行为将卷烟化整为零,分封在其他商品包装的纸箱内,并且与其他商品混合包装,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的执法资源无法分配人手,而烟草专卖部门技术手段跟不上,无法应对复杂的作案手段。
3、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监管较为被动,意识和技术较为落后
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很难自主发现异常问题,查案主要靠线人举报,停留于传统的发展线人的市场监管的方式较为被动,自查案件比例低,还未能形成一套效率较高的监管方法。此外监管方式过于落后,过于依赖专卖“走、查、扣”的传统市场监管方式,面对新形势下复杂多变的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传统上以“人”为主的监管方式已经突显滞后,监管模式的创新工作已经跟不上违法行为变化的速度。
三、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建议
1、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
加大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敬畏,让他们知法、懂法、畏法、守法,才能为构建烟草专卖执法和谐氛围、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构建清水之源。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仅仅依靠传统的“3.15”、“12.4”专题宣传、广告册、宣传单张、横幅、标语等方式等进行宣传,已经难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互联网基础下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传播者,应该善于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或新闻媒体,通过法治漫画、法治故事、法治视频、法治表情包等多种多样,人民群众也喜闻乐见并且便于传播的形式,定期进行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解析、真假烟鉴别、假私烟危害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丰富、拓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零售户或消费者自觉抵制互联网违规违法涉烟行为。
2、提升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水平
在互联网时代下,急需建设一支稳定、专业、高效的市场监管队伍,打造一批专业、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推进,市场监管难度的不断加大,对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和知识储备要求也越来越高,培训作为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严抓执法人员培训的常态化管理,要培训执法人员互联网涉烟证件收集方法、真假烟识别、信息系统操作等技能,加强对烟草法律法规、与行业相关的刑法条例、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教育通过实施多元化的培训教育,以不断提升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高队伍的职业素养,通过实践型与理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寓教于乐,以实践方式获得真实体会,收获知识,实现技能提升,素质提升。
3、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独木不能成舟,对于互联网涉烟违法行动的监管,单单靠烟草专卖局一家是很能完成的,因此要加大涉烟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构建常态化的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涵盖公安、交通、邮政、工商等职能部门之间联合执法机制,使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和刑事司法得到有效的衔接,充分明确联合执法的目的,明确分工和监管责任,通过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一方面增强侦查涉烟违法行为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了烟草专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权限不足、手段滞后的问题,同时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了侦破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效率。
4、强化互联网思维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烟草专卖局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增强信息化思维,摆脱松散联络机制,以数据支撑构建深层联络机制,并为监管部门配备与需求相符合的移动终端设备,提高监管烟草专卖活动的效率。具体实践中运用网络化管理技术等先进的工具,监测和预判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对导入的数据进行针对化的处理,使监管从粗放向精准转变。另外,夯实基础数据信息的同时,借助更多的技术力量维护互联网烟草专卖市场的秩序,加大数据碰撞力度,通过为公安等监管执行部门提供全方位烟草专卖市场数据,使违法行为的处理得到可靠依据,以迅速甄别线索,增强管理效果。
结语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烟草专卖对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面临重大的挑战,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是一种高智商、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的违法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冲击了我国烟草专卖体制,严重侵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当前环境下、专卖监管理念,提升执法队伍,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有利于遏制涉烟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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