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印发《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实践贯彻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适用情形等。《细则》的出台,为四川中烟各级党组织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提供了遵循。
《细则》共7章28条,主要分为三大板块。第二板块是《细则》的主体部分,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各种形态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处置方式、程序以及综合运用情形和条件等。以第一种形态为例,《细则》规定,“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违反行业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原因难以查证,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的”等6种情形,适用于提醒谈话、约谈函询、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等12种处理方式。
《细则》提出,涉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严格把握转化条件,确保“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纪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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