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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解读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6年07月22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冯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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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摘自《东方烟草报》

  解读人:国家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 李鸣

  采访人:冯俊霞

  2016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部门规章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烟草专卖局立即着手对目前行业负责执行的有关规章进行研究论证,并决定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据国家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李鸣介绍,之所以决定对这两件规章进行修订,是因为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实施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与新修改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另外,有些管理规定也与当前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不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3月中旬,国家局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充分沟通和请示后,及时启动了两件规章的修改程序。3月下旬,国家局举办了专题调研会,收集整理了在准运证和许可证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随后,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立足实践经验、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起草了两件规章的修订草案。之后,又书面征求部分行业直属单位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再一次组织了专题论证会,在反复研究和多次调整后,形成最终修改意见,并提交给了工信部。

  5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并要求于7月20日开始施行。

  李鸣告诉记者,两件规章的修改,一方面,为了保证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保持现行办法体例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仅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调整;另一方面,立足当前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更加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2015年以来,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先后得到修改。“为保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两件规章修订了与上位法要求相冲突的内容。”李鸣介绍,比如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删除了关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应条款,并对相应内容做出及时调整。

  李鸣介绍,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原规章中表述相对模糊的条款。比如,在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准运证申请的主体条件。按照原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这种表述较为模糊,容易引起诸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是否也可以申请准运证”等疑问。因此,现第十三条使用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概念,将调出方和调入方明确为“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防止实践中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或引起执行上的争议。

  同时,两件规章此次修改都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或重新表述。旧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而省内运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自行制定。考虑到目前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和管理已全部纳入国家局统一开发的准运证管理系统,在实际操作上已实现统一规则、统一流程,因此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则将适用范围中“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表述删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来就意味着“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

  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简化工作流程,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修改了重新申请和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等情况,按照原规定,这些情况都需要行政相对人重新申领许可证,不但程序复杂,还可能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或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即可。

  在停业规定方面,李鸣谈到,按原规定,行政相对人停业一年以上并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停业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也就是说,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15个月既不开展业务又不办理相关手续,才会被收回许可证。这样既增加了专卖管理和卷烟营销的成本,又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行政相对人的停业时限从一年缩减为六个月、将公告时限从三个月缩减为一个月。

  另外,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也对申请办理更换手续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按原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无法预知的,一旦发生致使运输超期,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准运证有效期内办理更换手续并不现实。因此,新版管理办法删除了此类情况下申请更换准运证的时限要求,使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运输超期后的补救措施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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