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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不可随意用之

2016年01月18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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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在许可证管理事项中,持证户因某种原因,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这就是主动停业。与之对应的是责令停业,即“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笔者发现,在许可证后续管理中,个别专卖执法人员对“责令停业整顿”这一管理措施,始终存在“理解不全面、认识有误区、执行有偏差”等现象和问题。比如,有的认为,在当前市场相对疲软的情况下,要将不订货户、不按时接货户、不及时存款户,作为责令停业整顿的重点。有的甚至认为,要将订货量偏少、不配合促销的零售户,纳入“责令停业整顿”之列。上述做法,显然违背了“责令停业整顿”的初衷与本意,没有任何道理和事实依据。为此,笔者浅谈三点认识和看法。

  一、“责令停业整顿”与客户订货量无关

  当前,卷烟市场销售压力增大,客户要货积极性不高。作为客户经理,谁都希望自己管辖的客户订烟多、销量好,但“一只手总是三长两短”。零售户也是如此,经营规模有大、中、小户之分,经营位置有繁华、一般、偏僻之别。因而,在订货上有多有少,不尽相同,有时户与户之间的订货量悬殊很大。但站在专卖执法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属于市场营销现象,与客户违法毫不沾边。换而言之,只要客户守法经营,就不能以订货少责令其停业整顿。为此,专卖执法人员在为卷烟营销“保驾护航”中,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依法依规实施许可证后续监管,切莫混淆概念,自以为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客我矛盾与纠纷。

  客户王某的商店在农村,每次订货10条左右,有时还两个周期订一次,客户经理将其列入经异常户名单,要求专卖人员调查原因,督促该户按时订货、多订货。专管员实地调查后,发现该户正常经营,并未存在“证照转让、长期关门、无经营痕迹或倒卖卷烟”等违规行为,于是,就将调查结果反馈给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此结果不甚满意,质问专管员为什么不对该户实施停业整顿处理?专管员就搬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责令持证人停业整顿的相关条文,讲给他听。客户经理听了点头说:“原来如此。看来客户不订货、订货少,不是客户的过错,而是客户经理指导服务不到位的结果。”

  点评:专销结合促销量,是为了发挥专卖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卷烟营销。但如何发挥、怎样结合?就需要专卖营销部门深入研究、认真思考,找到专销结合的切入点,而不能依靠简单粗暴的方式和手段,逼着客户多订烟、提销量。这是当前基层专卖部门应该注意的问题,也是必须及时加以纠正的问题。 

  二、责令停业整顿与客户配合态度无关

  在执法检查中,一些专卖人员常常以店主态度不好、不配合执法为由,现场开具“停业整顿通知书”。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是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但实际上,此做法没有法定依据,属于感情用事、情绪执法。因为在执法检查中,没有几个零售户心甘情愿接受处罚,或多或少表现出对执法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这时,就需要执法人员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承认违法事实,自觉接受处罚,达到处罚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和效果。如果动辄以停业整顿教训客户,无疑“火上浇油”,适得其反,给以后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少难题。

  客户刘某是一位新办证户,因为不熟悉烟草专卖法规,有一回从一位亲戚商店购进了20条紧俏卷烟,结果被专卖执法人员查获。在依法登记查扣过程中,刘某态度不好,骂了专卖人员几句。专管员以当事人阻挠执法为由,给该户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主管领导得知此事后,认为专管员的这一做法没有依据,不能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起初,专管员觉得不理解,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对的,后来经过学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才知道其中的原因。从此在执法后,不再随意执法,格外注意方式和手段了。 

  三、责令停业整顿要依法依规进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因此,专卖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这八种情形。以下是笔者对不同情形的理解与认识。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此规定虽然有点含糊,没有明确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专卖人员很好理解和操作。比如零售户“有证无店”“一店多证”“点店址搬迁”“证照不符”,都属于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持证户一旦出现这些违规行为,就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这个规定浅显易懂,一看就能记住。但如何界定持证户是否存在“证照转让”行为,这就需要专卖人员认真调查取证,让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一旦确定零售户存在证照转让行为,下一步就要对其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了。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此规定有两个细节问题,需要引起执法人员注意。一个细节问题是:“一年内”是指两次违法行为的间隔在一年内,并非自然年份。另一个细节问题是:处罚机关不仅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执法机关。比如: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查处的烟草案件也算其内,不应排除。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此规定有一个前置条件,即“一次性查获”。工作中,个别专卖人员常常疏忽此前置条件,结果造成执法上的误差,给当事人带来停业整顿损失。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零售户中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店主不常见,但也是存在的。有的专卖人员对这一问题缺乏了解,甚至不予考虑,应予以纠正。一旦出现这一情形,责令停业整顿理所当然。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违规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完全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为,一般情况下,违法户不怕罚款,单怕停业整顿。通过停业整顿,能有效震慑、治理违规户。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众所周知,开店办厂首先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店里的烟草许可证、卫生证等,都将受到牵连和影响。正所谓“大河不满小河干”。因此,专卖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持证户的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责令该店停业整顿。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的。此规定是针对烟草公司、烟用物资批发企业制定,与卷烟零售关系不大。但作为专卖执法人员,必须知道这条规定。因为监管对象不仅仅是烟草制品,还包括其他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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