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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户停歇业后卷烟如何处理

2015年05月15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胡恒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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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由于卷烟零售市场的自我调整,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造成一些卷烟零售户歇业或者较长时间的停业是很常见的现象。无论是市场自然性还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管理导致的零售户许可失效,零售户停歇业后多多少少都会有卷烟库存。这部分库存的卷烟如何消化,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原经烟户及管理机关的管理带来了难题。作为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于这个问题有必要从规范管理、人性化服务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妥善解决。

  零售户关停后,库存的卷烟不可能丢弃,永久保存亦不现实,仅供自家吸食或者送人也不能全部解决问题,正常情况下,这部分卷烟仍然要通过一次性转让、零散销售等方式进入市场流通。而卷烟作为特殊的商店,其具有专卖许可的属性,经营卷烟必须得到许可,而持证户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停歇业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取消卷烟零售资格后,原许可被取消或者收回,在法律上就失去了合法的经营资格,就不可以再自由地转让或者销售库存的卷烟,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零售户停歇业后再经营卷烟,就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而对于烟草专卖机关,如果对这部分卷烟不闻不问,或者处置不当,势必造成卷烟市场的混乱,甚至导致管理效能低下、执法形象受损等结果。

  烟草专卖机关应该本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主动、妥善解决经营户停歇业后库存卷烟,一方面可以解除原经烟户的后顾之忧,人性化地维护其利益,另方面也提高了对卷烟流向的有效控制力,加强了卷烟零售市场的净化和规范。虽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该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细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合法、规范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针对不同的停歇业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内容,引导自然停歇业户在停歇业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拟定订购卷烟的品种和数量,加快处理现有卷烟存量,尽量使其库存卷烟能够在停歇业前消化完毕。

  二、对于库存大的卷烟,可以联系卷烟营销部门,对库存卷烟作退货处理。退货时应按规范的要求,认真核准原订烟发票、卷烟条盒打码等情况。

  三、对于少量价低的卷烟,经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库存卷烟处理给原经烟户自行选定或者由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其他合法零售点。处理时,应由原经烟户申请,专卖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全程登记且备案待查。

  四、专卖部门加强对停歇业户的回访,特别是对因违法经营被取消卷烟零售资格的经烟户,要加强监督检查,以防其在关停后仍然暗地从事无证经营活动,如发现其违法经营卷烟,应该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于霉变、破损等失去吸食价值的卷烟,专卖管理部门要责令经营户自行作销毁等处理,如果发现其仍然用于销售,可以对卷烟进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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