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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禁烟,天津拟发新处罚标准!

2023年12月08日 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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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公安发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内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边防管理等12个领域。

其中,针对以下案由中的违法行为,该文件均依照法律依据和违法情节,提出相应的裁量基准——

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相关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广大市民若有相关意见建议,可联系邮箱:fzzdezd@tj.gov.cn,联系电话:27205410。

20231207tianjin.jpg

违法行为

1、禁止吸烟场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裁量基准

一般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

2、禁止吸烟场所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

裁量基准

一般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

3、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裁量基准

一般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

4、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裁量基准

一般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

5、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裁量基准

一般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

6、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裁量基准

一般情节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违法行为

7、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

裁量基准

处罚幅度明确,无需分阶,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佰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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