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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中华”铅笔 百货店主赔了3600元

2013年04月24日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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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国江苏网报道  4月22日上午,“中华”铅笔南京打假案在鼓楼区一家小商品市场开庭,数十位小商品业主旁听了庭审。“中华”铅笔商标持有者老凤祥公司状告南京福建路一家百货店店主,并提出索赔1万元的诉讼要求。

  “中华”铅笔是老凤祥公司旗下的注册商标产品。老凤祥公司法庭上称,从去年开始,公司就陆续接到销售者投诉,抱怨“中华”铅笔不如以前好用了。为了查清原因,公司委托专业人员走访调查,发现市场上劣质的“中华”铅笔全是假冒的。2011年6月30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公司的委托人来到南京福建路一家百货店,买了30支6151HB“中华”铅笔,并开具了购物发票。

  经过生产厂家鉴定,这30支铅笔全是假冒产品。老凤祥公司认为,该商家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中华”品牌形象,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恶劣的危害。

  4月22日庭审时,法官当着所有人的面将公证处封存的铅笔开封。被告百货店店主倪某表示,这些笔确实是从他的店里卖出来的,但他本人无法鉴别铅笔的真伪,货也不是他自己进的。

  法庭上,倪某辩解说,自己在2008年盘下一个小超市,主要经营食品、烟酒等小百货,根本就没有进购铅笔。公司买到的这些铅笔,是“前任”店家留下的,他根本不知道真假,只是觉得扔掉可惜,就带着卖一卖。“卖不动,没人买,后来,都被他们(指公司)买走了。”倪某认为,自己只是经销商,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很难辨别出真假。公司若要真心打假,也该直接去找制假窝点或者批发商。

  对于他的质疑,公司方表示,商家鉴别真伪能力的大小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一切都要用法律和事实说话。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和销售假冒其他品牌商品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倪某的行为的确违反了相关法律,应承担售假责任。鉴于倪某所销售的假冒“中华”铅笔数量不多,且全部货物已被老凤祥公司买下,社会危害性低。最终,法院判倪某赔偿老凤祥公司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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