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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诉称,今年3月,他乘公司班车时,司机程某正在吸烟,其烟灰将他的右脸部烫伤。双方曾约定,若烫伤后3个月脸上留疤,程某就对其赔偿。3个月后,他的伤处真留了疤,但多次找程某协商未果,故起诉要求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00余元。
程某辩称,当时他确实将刘先生烫伤,但现在其右脸的疤痕不是当时他烫伤的,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认为,程某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刘先生脸部留下疤痕且尚未结婚,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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